南陽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 南陽市財政局
關于印發(fā)《南陽市裝配式建筑、超低耗能建筑項目獎勵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作的通知
宛建行規(guī)[2022]1號
內容摘要:南陽市對建筑面積2萬平方米(含)以上的商住建筑和1萬平方米(含)以上的公共建筑、裝配率達到30%以上的項目,市財政給予30元/平方米的資金補助,單個項目補貼不超過300萬元。對裝配率達到50%(含)以上的綠色裝配式建筑和超低能耗建筑項目同時享受省市財政疊加獎勵資金。對獲得國家、省裝配式建筑產業(yè)基地稱號的裝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產基地,市財政分別給予300萬元、200萬元資金補助,累計獎補不超過400萬元。2023年以后,對通過評價的裝配率達到50%(含)以上的項目和超低能耗建筑項目,享受省財政的有關獎勵。
南陽市裝配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項目
獎勵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fā)展理念做好碳達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見》、《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fā)關于推動城鄉(xiāng)建設綠色發(fā)展的意見》(中辦發(fā)〔2021〕37號)精神,推進南陽建筑業(yè)轉型升級,加快裝配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發(fā)展,強化財政資金管理,提高執(zhí)行資金使用績效,根據(jù)《節(jié)約能源法》、《民用建筑節(jié)能條例》、《河南省節(jié)約能源條例》,《河南省財政廳河南省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fā)河南省省級節(jié)能和資源循環(huán)利用專項資金及項目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豫財建〔2019〕28號)和《南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大力推進裝配式建筑發(fā)展的實施意見》(宛政辦〔2022〕7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裝配式建筑和超低能耗建筑項目獎勵資金,是指由省市財政預算安排用于支持裝配式建筑和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項目建設的獎勵資金。
第三條 獎勵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依法依規(guī)、競爭擇優(yōu)、績效優(yōu)先、公開公正、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二章 部門職責
第四條 市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局按照職能分工提出年度裝配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項目專項獎勵資金的總體安排,按規(guī)定組織驗收、信息公開、監(jiān)督檢查和績效評定工作,并函告市財政局撥付資金。
第五條 市財政局負責獎勵資金管理。審核市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局資金撥付相關文件,按規(guī)定及時撥付資金,對項目獎勵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jiān)督,并會同市縣(區(qū))主管部門開展績效評價。
第三章 支持范圍和標準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市財政獎勵資金,是指市財政所覆蓋、輻射和管理范圍內縣區(qū)的建設項目。
第七條 主要支持綠色裝配式建筑項目、裝配式超低能耗建筑推廣應用項目和裝配式建筑產業(yè)園區(qū)建設。
第八條 對建筑面積2萬平方米(含)以上的商住建筑和1萬平方米(含)以上的公共建筑、裝配率達到30%以上的項目,市財政給予30元/平方米的資金補助,單個項目補貼不超過300萬元。
第九條 對裝配率達到50%(含)以上的綠色裝配式建筑和超低能耗建筑項目同時享受省市財政疊加獎勵資金。
第十條 對獲得國家、省裝配式建筑產業(yè)基地稱號的裝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產基地,市財政分別給予300萬元、200萬元資金補助,累計獎補不超過400萬元。
第十一條 2023年以后,對通過評價的裝配率達到50%(含)以上的項目和超低能耗建筑項目,享受省財政的有關獎勵。
第四章 項目申報和管理
第十二條 市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局負責組織裝配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項目和裝配式建筑基地申報工作,儲備年度備選項目。
第十三條 項目申報單位作為項目建設和資金安全使用的第一責任人,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項目實施負全責。
項目申報單位應按要求編制項目實施方案,實施方案主要內容包括∶
(一)申報單位承諾書。重點承諾申報項目及材料真實性,按批復方案實施項目。
(二)申報單位基本情況。申報單位現(xiàn)狀,以及能耗、
水耗和資源利用情況;實施項目重要性和必要性。
(三)項目基本情況。提出項目績效目標,明確項目建設內容,總投資及資金來源、項目建設時序安排,項目建設條件落實情況等。項目實施期限原則上不超過2年。
第十四條 綠色裝配式建筑在項目主體完工后組織申報,裝配式超低能耗建筑和傳統(tǒng)超低能耗建筑在項目竣工后組織申報。
第五章 資金管理
第十五條 市財政局根據(jù)市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局提供的申請文件,審核下達財政預算,并按時撥付獎勵資金。
第十六條 省市財政專項獎勵資金專款專用,嚴禁挪作他用。
第六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十七條 各單位應當嚴格遵守國家財政財務制度和財經(jīng)紀律,規(guī)范和加強內部管理,自覺接受審計、財政及主管部門的監(jiān)管。
第十八條 對有下列情形的項目單位,3年內不得申請國家和省市節(jié)能減排專項資金,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一))提供虛假材料,虛報冒領財政資金;
(二)無特殊原因,未按計劃實施項目;
(三)拒不接受依法進行的審計等監(jiān)督檢查的;
(四)同一項目多渠道重復申請財政資金;
(五)存在其他嚴重違反項目建設或資金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
第十九條 對弄虛作假騙取財政資金以及有截留、挪用等違反財經(jīng)紀律行為的單位和個人,將依據(jù)《預算法》、《監(jiān)察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條 縣市政府可參照市獎補政策研究制定本地財政獎補政策,自行組織實施。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執(zhí)行期限為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文章來源:南陽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